连环罚字〔2019〕1号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州市合创混凝土有限公司:
地址:九陂镇白石村塘肚村7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882MA5200809X
法定代表人:王泽彬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9年1月14日对你连州市合创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投入建设,目前已建成1座搅拌楼、4个水泥筒仓、2个粉煤灰筒仓、2个矿粉储罐、2个外加剂罐、相关电力设施设备、1栋综合办公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作为凭:
证据一:2019年1月14日我局对该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该公司未经环保部门的批准,擅自建成1座搅拌楼、4个水泥筒仓、2个粉煤灰筒仓、2个矿粉储罐、2个外加剂罐、相关电力设施设备、1栋综合办公楼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19年1月14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泽彬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泽彬承认了该公司存在未批先建行为。
证据三:2019年1月14日我局对该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环违改字〔2019〕A2号)。
证据四:2019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该照片反应该公司未经环保部门的批准,擅自投入建设。
证据五: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证据六: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附基建工程承包合同、基建项目造价清单、高压配电工程承包合同、配电站主材料清单)、《注明》(附生产设备购置电子账单及收据)等材料显示,企业生产设备费用125万元、电力设备35万元、土建58万元,总共合计218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局已经于2019年1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9]1号),你公司已表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认为,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态度良好。特此我局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建设项目投资额218万元的百分之一的罚款即人民币2.18万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23日